经济合同大图一

经济合同中涉税风险分析

  经济合同中涉税风险分析:

  (一)企业投资和设立时的合同涉税风险

  1、投资者投资资金未到位的涉税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设备和存货投资合同的涉税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增值税。在投资实践中,一些投资者以设备和存货等动产进行投资,存在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为:没有把投资的设备和存货视同销售,作出进一步的税务处理,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没有给被投资企业开具发票进行入账,而被投资企业收到投资者作价投资的设备和存货,往往以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作为入账价值,从而对该投资的设备进行计提累计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

  3、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入股合同中的涉税风险

  在不动产投资合同中,主要涉及到投资的土地等无形资产和房屋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问题,对不动产进行投资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可以帮助企业减轻一定的税收负担,提升企业的利润。在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存在三方面的涉税风险:一是增值税的风险;二是土地增值税的风险;三是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二)购销合同的涉税风险

  1、采购未取得发票风险

  我国目前税收征管过程中实行“以票控税”的征管体制,开具和取得发票成为购销业务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费用的列支都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虽然发票并不是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唯一合法有效凭据,但是企业一般在经济业务中如果未签订购销合同等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今后就很难再取得其他可以证明经济业务实际发生的有效凭据,一旦被税务机关检查,将极大地增加与税务机关的沟通成本,甚至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以及被处罚款的风险。

  不仅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发票,购货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样应取得相应发票,否则不能抵扣。

  2、发票是否含税风险

  在经济业务往来中,企业采购人员由于税务知识的欠缺,往往只关注合同的价款,却很少关注到合同价款是否属于含税价款(增值税)。含税与否将直接影响企业缴纳税额和抵扣税额的大小。因此,签订经济合同时,对合同价款中是否为含税价格应予以注明。为防止发票问题给企业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企业在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供应商对发票问题的赔偿责任。如明确供应商提供的发票由于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结算方式与增值税延期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的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据此,企业在合同中应当明确付款方式,时间,交货地点等信息,以便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据此,企业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增值税,延期缴纳将会带来上缴滞纳金的风险。

  (三)借款合同风险

  在借款合同中,要注意借款合同的相对方是否为非金融企业、关联方、自然人等,主体不同,利息计算的方式也有所差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其中比例是指,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相对人的主体性质,根据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相关所得税申报和扣除,否则将会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四)租赁合同涉税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企业应明确租赁方式属于经营性租赁或是融资性租赁,再根据租入方式性质的不同选择相应的扣除方式。在增值税方面,租赁服务分为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1%的税率,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的税率,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都要加以注意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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